贵州省渔业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对开发过度的渔业资源实行禁捕或者限捕。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性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特别要保护长江、珠江上游的特有鱼类资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