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三章 水产苗种第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引进新的水产种质资源,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