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生产水产苗种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符合水产苗种质量标准。杂交水产苗种的亲本应当是纯系群体。

经营水产苗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异地引进水产苗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