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管理不善,造成野生药材资源严重破坏的,由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抚育更新,恢复资源。逾期未恢复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