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门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