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未按照规定的采集期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药材物种的,由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可以并处野生药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