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未按照规定的采集期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药材物种的,由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可以并处野生药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