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审计证据;(三)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