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参加审计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故意隐瞒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谋取私利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