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评价;
(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意见及审计建议;
(五)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