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督促检查机制,重点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者拖延整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整改或者未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问责等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