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依法应当由公安、监察、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