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第二十八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