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