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拆违实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