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在拆违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