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已修改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在拆违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