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向湖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