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经批准占用湖泊施工,工程完工后未按照许可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占用的湖泊水域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