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垃圾转运站、中转站、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