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