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