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对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物质的综合利用和处置,并公布处置场所。禁止在城乡规划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