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审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之外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