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测量标志是国家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损毁和擅自移动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