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出版、生产、展示、登载或者引进下列地图以及地图产品的,应当将试制样图(样品)一式两份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需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

(一)公开发行的地图;

(二)绘有国界线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图书、报刊、互联网中的插图;

(三)影视、广告、标牌、宣传画等载体上使用的涉及国家版图的地图和示意图;

(四)送省外出版或者由省外单位编制出版的本省乡、镇以上地方性地图;

(五)与国外或者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合作出版或者引进的地图;

(六)生产地球仪和涉及国界线、国家版图图形的其他产品。

公开展示本行政区域内绘有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由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