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会计代理记账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