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单位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处理或者处理错误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