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任用会计人员未实行回避制度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