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责令其退回所收受的钱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