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实行手工记账的,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账簿。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会计账簿由财政部门监管。单位使用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等会计账簿的格式由省财政部门规定。单位购买符合格式的账簿后,应当到当地财政部门加盖专用章。

禁止违反《会计法》、本办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