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