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防洪费用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防洪规划的编制及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二)水土保持及水文测报、气象、通信设施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四)防汛物资储备及运输费;(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他防洪费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