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培修加固堤防需要永久占用的土地、工程管理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其中属集体所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进行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用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