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二十条有效河道、湖泊以及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立桩标界,予以公告。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根据防洪和工程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拨给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