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矶头丁坝、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等阻水植物的;

(三)弃置、堆放沉船、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废弃物的;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五)其他有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