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六条有效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一)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土流失的;(二)进行钻探、爆破、采石、取土、采矿、炸鱼以及在坝体滑木、修建码头等危害大坝安全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