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三条有效开发利用河道、湖泊(包括岸线)、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