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二条有效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应当坚持除害和兴利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段规划治导线的拟定按《防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