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条例第五条有效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事业项目属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一)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辅助气象通信系统和气象卫星遥感监测系统;(二)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建立的气象科技服务体系;(三)为城市规划、人民生活建立的城市环境气象服务系统;(四)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和防雷避雷等气象防灾减灾系统;(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