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条例第六条有效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场地、仪器、设施、标志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和损毁。在国家规定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其它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此类活动的,应征得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