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对违法运输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可以暂扣违法运输的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并经登记保存后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