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需异地设点经营加工木材的,应当到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