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效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核发。

运输木材,应当按照木材运输证规定的起讫地点运输。途中需改变终点的,应当在当地林业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