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需要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