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需要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