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采伐用材林应当严格控制皆伐。确需皆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禁止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