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