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枸杞)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