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枸杞及其产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