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枸杞)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