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枸杞及枸杞制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