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获准使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确定的枸杞及其产品使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不得改变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表述方式、标识字体、图案或者颜色等。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