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获准使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在其种植、生产的枸杞及其产品的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应当注明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标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